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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玉红与被执行人陈永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红,陈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红,女,57岁,汉族,医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陈永安,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郭玉红与被执行人陈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玉红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玉红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