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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王成英与刁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英,刁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090-1号原告王成英,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被告刁艳涛,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英与被告刁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刁艳涛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邵军名下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刁艳涛的银行存款10万元;对邵军名下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