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山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东富与刘甲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富,刘甲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587号原告黄东富,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刘甲芳,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富诉被告刘甲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东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