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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士全与王彦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全,王彦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徐士全,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刘占军(系原告亲属),男,汉族,满洲里某银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王彦江,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代理人李景有,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光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士全诉被告王彦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原告徐士全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徐士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士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4.4元,减半收取1722.2元,由原告徐士全负担。审判员  侯乐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