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立国与辛长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国,辛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国,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辛长刚,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的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周 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