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海萍与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萍,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356号原告:李海萍。被告: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