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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福明与皮天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明,皮天健,皮天丽,重庆大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天丽建材经营部,重庆迪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世平建材经营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王福明,男,1954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皮天健,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第三人重庆大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25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965-8.法定代表人朱伟,总经理。第三人大渡口区天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9号附1附20号。经营者皮天丽,女,1968年8月8日生。第三人重庆迪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捍卫路6号19层-15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7810-8。法定代表人胡强,总经理。第三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世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118号天辰美苑2幢一单元5号门面。经营者李世平,男,1967年3月16日生。第三人皮天丽,女,1968年8月8日生。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原告王福明诉被告皮天健,第三人重庆大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天丽建材经营部、重庆迪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世平建材经营部、皮天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福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皮天健、重庆大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天丽建材经营部、重庆迪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世平建材经营部、皮天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明撤回对被告皮天健,第三人重庆大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天丽建材经营部、重庆迪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世平建材经营部、皮天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850元,由原告王福明负担。审 判 长  侯珊美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