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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向明与邓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明,邓左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向明,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江了一,简阳市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左群,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明诉被告邓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明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佟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