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作鹏、孙作宾与冯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作鹏,孙作宾,冯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孙作鹏,农民。原告孙作宾,农民,系原告孙作鹏的弟弟。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丹月,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雷,农民。原告孙作鹏、孙作宾与被告冯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方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丹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作鹏、孙作宾诉称:2013年8月份左右,原告兄弟两人为被告冯雷承包的徒骇河工地运土,运费共计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费8000元。被告冯雷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孙作鹏、孙作宾向本院提交被告冯雷出具的欠条二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运费的事实。本院经审核,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作鹏、孙作宾系兄弟关系。2013年7月份,二原告各自驾驶一辆翻斗车为被告冯雷承包的徒骇河扩建工程运土,双方约定每车土运费220元,每周结算一次。后经结算,被告共欠二原告运费8000元。2014年1月26日,二原告向被告催要运费时,被告为二原告每人出具欠运费4000元的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运费。本院认为:原告孙作鹏、孙作宾为被告冯雷承包的工程运土,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现原告依据被告为他们出具的欠据要求被告支付运费,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孙作鹏运费4000元。被告冯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孙作宾运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