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卡特木业经营部、张子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卡特木业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催字第24号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卡特木业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苏州相城建材装潢材料市场2号展厅A区06、12。经营者张子义。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卡特木业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10200052/25216273,出票日期2015年4月7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70416.70元,出票人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常熟市荣发木业贸易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工商银行苏州吴中支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卡特木业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卡特木业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 心 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严汉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奚 晓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