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冷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52号原告冷某,男。被告李某,女。原告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宪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我们均是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口角、吵架,现在我与被告分居5年多了,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提交答辩状辩称,同意离婚,我俩没有孩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存款、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口角、吵架,自2010年4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结婚证两份在卷佐证,经开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夫妻应相互尊重,应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经常口角、吵架,自2010年4月份分居至今,已5年有余,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宪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