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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江鸣与胡望远、汪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江鸣,胡望远,汪海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0649号原告:卢江鸣。委托代理人陈捷。被告:胡望远。被告:汪海娟。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原告卢江鸣与被告胡望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汪海娟为共同被告。被告胡望远、汪海娟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江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32.5元,由原告卢江鸣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明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人民陪审员  胡春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夏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