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江鸣与胡望远、汪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江鸣,胡望远,汪海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0649号原告:卢江鸣。委托代理人陈捷。被告:胡望远。被告:汪海娟。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原告卢江鸣与被告胡望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汪海娟为共同被告。被告胡望远、汪海娟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江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32.5元,由原告卢江鸣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明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人民陪审员 胡春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夏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