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祥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红君,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巍,该公司员工。被告姚祥龙。委托代理人杨甜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与被告姚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国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方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