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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振强诉李凤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强,李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强,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凤祥,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132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第1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