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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火标与国营浙江省苍南县林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火标,国营浙江省苍南县林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672号原告:周火标,号码330327193909284532。被告:国营浙江省苍南县林场,住所地:苍南县桥墩镇莒溪社区刘祠巷**号。法定代表人:刘妙龙,系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火标与被告国营浙江省苍南县林场(以下简称苍南林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正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火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火标起诉称:1998年开始,原告租赁被告中片苗圃地种植桂花大树苗,租赁时间至2020年前后原告树苗卖完为止。2012年春,被告要在该地建造职工宿舍,需将原告种植的852株树苗全部移走。移植中,一因被告(职工)为难,不进行就近安排土地,而是将最远、最差的化工地块安排给原告种植树苗,致使移植时间由1月23日(大寒)的开移季节,延误到2月3日,因移植迟延12天,增大了年生长量5%的损失,即每株当年平均多损失1.93元,共846株多损失1632.78元;二因被告不肯赔偿损失,直到2月25日双方才协商,延迟了农时38天,增大了年生长量25%的损失,共426株多损失4102.38元。同时造成道路损坏,影响移植时间和质量,所以造成三年总损失68310.50元(详见清单),减去被告2012年已给付赔偿2万元,剩下损失48310.50元,被告一直推拖,拒不赔偿。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桂花大树苗移植损失费计48310.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用以证明被告的机构信息;3.国营浙江省苍南县林场付款凭证,用以证明被告收取田租的事实;4.证人刘某书面证词,用以证明原告移植确有损失的事实;5.三年总损失清单(总损失赔偿费),用以证明原告最少损失数额的事实;6.树苗原增值表(原桂花苗增值表),用以证明树苗原增值情况;7.移植每株生长损失表,用以证明移植每株每年及总损失数的事实;8.2012年桂花苗价值表,用以证明2012年一般各年生价值表的事实;9.桂花苗规格表,用以证明一般各年生大小规格表的事实;10.西北苗木网上载明的浙江桂花价格参考的网页,用以证明浙江桂花价格的事实。原告周火标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证人刘某出庭陈述称:证人原来种田,没有树苗种植技术,原告树苗移植都叫证人操作,树苗在移植前原来生长了7公分,移植后受伤长不起来;证人证词(被告出示原告证据4)是原告写完后叫证人盖指印的,证词内容不清楚,证人不识字也不会写字。被告苍南林场答辩称:一、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1998年由于被告苗圃地空置,考虑职工福利,该地块可以让职工自行使用,但并没有考虑时间期限,原告称双方约定使用土地到期时间为2020年不属实。2011年被告因建设职工宿舍需要,通知原告进行树苗移植,但原告仍然使用,原告的行为系占用被告土地的行为。二、原告陈述的移植时间延误和损失不是事实,被告考虑原告人老体弱,给予原告照顾,因此另外提供一块土地给原告进行移植,后原告与被告职工发生纠纷,事实也可能是原告自已不同意移植所造成的,且原告的陈述可以看出不是被告原因造成。影响树苗成长因素多方面,年生长量的损失是原告自行陈述的,没有依据。原告在移植过程中,被告有支出移植费用及补助2万元。三、原告诉讼时效已过,双方发生移植纠纷时间是2012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该在当年提起诉讼,现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树苗种植的生长速度有多方面客观因素,本案无法认定树苗生长速度与移植有直接影响。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苍南林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被告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并经审查,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均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原告的证据3,被告有异议,认为田租是2010年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该田租交付的是2010年的,故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收取原告2010年的田租155元的事实。对原告的证据5-9,被告均有异议,认为是原告制作,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实待证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均系原告单方自行制作,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被告也不认可,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对原告的证据10,被告有异议,认为形式上是网上下载,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原告所主张的桂花树苗价格,桂花价格与种植时间及高度等情况有关,树苗价格与本案损失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对被告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自己不知道。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件,符合民事诉讼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人刘某的证言,原告认为证人对原告的证据4不知情是不事实的,该书面证词原告当时有读给证人听;被告对原告的证据4及证人刘某的证言,认为不真实,证人唯一能证实的是其负责树苗移植,书面证词是原告书写后要求证人盖指印,受原告对证人主观引导的影响,且证人与原告是雇佣关系。本院认为,证人不知原告证据4的具体内容,且其承认自己原来种田,没有种植技术,故对原告的证据4及证人刘某的证言不予采纳,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告于1998年开始租赁被告的中片苗圃地用于种植桂花大树苗,2011年1月29日,被告按单价100元/亩标准收取原告承租的1.55亩田地关于2010年的田租155元。2011年被告准备建造职工宿舍,遂于2012年元旦通知原告将种植的树苗全部移走,并为原告另行提供一块田地用于移植树苗。双方为树苗移植产生纠纷,被告因此于2012年赔偿原告2万元,原告才将树苗移走。现原告认为树苗移植及移植时间延误给其造成损失,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自认桂花树苗种植过程中,成长至20公分时要进行移植,生长后期也要分批进行移植。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桂花树苗移植导致其损失68310.5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事实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双方因桂花树苗移植产生纠纷后,被告已赔偿原告2万元,原告也在收取赔偿款后将树苗移植至被告提供的另一田地。该纠纷产生于2012年,原告收取赔偿款时间也在2012年,故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也应在2012年,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事由,故其诉讼时效至迟也应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起算。原告主张树苗移植的其他损失应在诉讼时效期间2年内提出,现原告起诉请求赔偿其他损失,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该抗辩意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火标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周火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正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