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德生、钱美香与钱美香、钱云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生,钱美香,钱云禹,吴爱娥,陈洁,施展,钱礽旺,陈霞,倪康康,王雪芬,卓爱玉,陈令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451号原告:周德生。委托代理人:陈冰、冯李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美香。被告:钱云禹。被告:吴爱娥。被告:陈洁。被告:施展。被告:钱礽旺。被告:陈霞。被告:倪康康。被告:王雪芬。被告:卓爱玉。被告:陈令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生与被告钱美香、钱云禹、吴爱娥、陈洁、施展、钱礽旺、陈霞、倪康康、王雪芬、卓爱玉、陈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生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