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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闻惠英与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惠英,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181号原告:闻惠英。委托代理人:徐国赢。委托代理人:姚阿平。被告:许晨亮。被告: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晨亮。被告: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小飞。原告闻惠英与被告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马公司)、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明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闻惠英的委托代理人徐国赢、姚阿平,被告许晨亮、鑫马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闻惠英起诉称:2014年1月22日,被告许晨亮、鑫马公司因生产经营之需,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20万元。被告绿洲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许晨亮支付了部分利息,并于2014年6月14日归还了借款本金40万元,2014年9月22日起的利息以及80万元借款本金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许晨亮、鑫马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104720元(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7%从2014年9月22日暂计算至2015年4月21日,共7个月;后续利息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绿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以及银行汇款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主张的借款及担保事实成立。被告许晨亮、鑫马公司共同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许晨亮、鑫马公司未作答辩。被告绿洲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许晨亮、鑫马公司经质证无异议。被告绿洲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视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被告许晨亮、鑫马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款额为120万元。在该借条的担保人一栏盖有绿洲公司印章,借条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当天,原告将12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许晨亮的银行账户。该借条所涉款项,原告确认被告于2014年6月14日归还了借款本金40万元,另2014年9月22日前的利息已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许晨亮、鑫马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许晨亮、鑫马公司作为借款人即负有及时履行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关于本案借款利息,被告许晨亮、鑫马公司对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87%计算利息的主张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绿洲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绿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被告许晨亮、鑫马公司尚未归还的80万元借款本金。综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闻惠英借款8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7%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8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闻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7元,减半收取6423.5元,由被告许晨亮、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桐庐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4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俞明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