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照中、张耀(要)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照中,张耀(要)中,张文中,宋太良,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梅英,崔卫强,崔卫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照中,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要)中,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中,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留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太良,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住建局五楼。法定代表人韦全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梅英(又名赵梅英),女,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崔卫强,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审第三人崔卫东,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二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照中、张耀中、张文中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与张照中、张耀中、张文中、张梅英、崔卫强、崔卫东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是平舆县古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照中、张耀中、张文中原审起诉的被告人也为平舆县古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原审判决书中被告人却为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平舆县古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什么会成为本案被告?2、张照中、张耀中、张文中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门面房的位置为从南往北六、七、八间,该协议与开发商宋太良持有的协议内容一致;张梅英、崔卫强、崔卫东的拆迁补偿协议第一页的最下端记载有补偿门面房的位置为从南往北4-8间,而开发商宋太良持有的协议无门面房具体位置的约定。为什么张梅英、崔卫强、崔卫东的拆迁补偿协议与开发商宋太良持有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是谁添加的?什么时候添加的?3、原审按照“先占”原则确定本案争议标的物的权属,但本案系不动产,能否直接适用“先占”原则?上述事实均不清,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