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谢秋敏、利昌工业(无锡)电气有限公司与谢秋敏、利昌工业(无锡)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秋敏,利昌工业(无锡)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5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秋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利昌工业(无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坤路*号。法定代表人:利仓干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毓升,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谢秋敏因与被申请人利昌工业(无锡)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昌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秋敏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工作岗位,谢秋敏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利昌公司扣押了谢秋敏的考勤卡,又以谢秋敏未到岗为由作缺勤处理。法院对旷工的理解有误,旷工应当是不上班,而不是不到“岗”,谢秋敏为了自己的权益,在交涉过程中到以前的岗位上班,并无不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利昌公司解除与谢秋敏的劳动合同后,不应向谢秋敏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利昌公司因经营情况的变化,将谢秋敏的岗位从低压CT调整至绝缘子修补,后根据谢秋敏的身体情况作了相应调整,谢秋敏对调整后的岗位又以身体原因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利昌公司工会专门就谢秋敏的身体是否能在调整后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向医疗单位进行了咨询,在得到肯定答复后,谢秋敏仍然拒绝服从公司的调岗,未至新岗位报到,连续6天缺勤,谢秋敏认为其一直在原岗位工作,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此同时,其间还携带家属到利昌公司闹事等造成公司员工受伤。利昌公司按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谢秋敏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利昌公司无须向谢秋敏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谢秋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秋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成审 判 员 孙晓琳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