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青与卞永军、朱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卞永军,朱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张青。被告卞永军。被告朱利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青与被告卞永军、朱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青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