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青与卞永军、朱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卞永军,朱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张青。被告卞永军。被告朱利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青与被告卞永军、朱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青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