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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5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文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340号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城关镇焦王庄村西(运源小区娱乐购物中心后边),组织机构代码10118059-X。法定代表人荣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利华,北京任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玲,女,1949年11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