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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银昌担保公司诉单超群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单超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吕,该公司经理助理。被告:单超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单超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逾期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退还原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志勇审判员  张 戈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