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清海与邵吉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清海,邵吉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邵清海。被告邵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清海与被告邵吉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清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清海负担。审判员 闫乐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