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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清海与邵吉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清海,邵吉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邵清海。被告邵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清海与被告邵吉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清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清海负担。审判员  闫乐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