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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汝英、沈兆聪等与诏安县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汝英,沈兆聪,沈小聪,诏安县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申字第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汝英,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兆聪,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小聪,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高炜峰,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诏安县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南诏镇金骅城市花园12号1106号。法定代表人沈智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汝英、沈兆聪、沈小聪因与被申请人诏安县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漳民终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判长  周志梅审判员  李耀光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燕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