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樊立英与樊入刚、肃宁县付佐乡东付佐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立英,樊入刚,肃宁县付佐乡东付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569号原告樊立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殿勇,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入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翔宇,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肃宁县付佐乡东付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付佐乡东付佐村,法定代表人樊向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立英与被告樊入刚、肃宁县付佐乡东付佐村村民委员会为返还承包地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立英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樊立英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汉审 判 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