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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樊立英与樊入刚、肃宁县付佐乡东付佐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立英,樊入刚,肃宁县付佐乡东付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569号原告樊立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殿勇,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入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翔宇,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肃宁县付佐乡东付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付佐乡东付佐村,法定代表人樊向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立英与被告樊入刚、肃宁县付佐乡东付佐村村民委员会为返还承包地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立英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樊立英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汉审 判 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