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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镇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郭用才与李明发、李成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用才,李明发,李成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郭用才,男。被告李明发,男。被告李成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用才诉被告李明发、李成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用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用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用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用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泽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