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延文与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本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延文,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本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徐延文被执行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胜清被执行人:何本朴关于徐延文与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本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常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3350.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