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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杜东林与佛山市广物君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广物君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东林,佛山市广物君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广物君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32号原告杜东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510。委托代理人黎润芬,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广物君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83号佛山。注册号440602000116941。法定代表人程钢。被告佛山市广物君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村委会佛山。注册号440682000322452。负责人程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东林诉被告佛山市广物君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广物君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东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东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霍沛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