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姚宪仁与王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宪仁,王海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姚宪仁。被告王海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宪仁诉被告王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宪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结案全部退回。审判员 王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