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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光清、王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360号原告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街。法定代表人许信,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宿发波,男,1979年出生。被告陈光清,男,1969年出生。被告王水珍,女,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光清、王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