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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祖华与王桂亮、韦昌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华,王桂亮,韦昌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刘祖华。被执行人王桂亮。被执行人韦昌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祖华与被执行人王桂亮、韦昌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并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目前正在处置中,此外,被执行人王桂亮、韦昌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谢中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粟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