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聊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士臣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士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90-6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春常,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士臣,男,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张士臣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士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士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彩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