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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兴路与王万海、王荣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路,王万海,王荣玲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930号原告王兴路,女,生于1993年8月10日。委托代理人詹自伟,男,南召县司法局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万海,男,生于1951年11月11日。被告王荣玲,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路与被告王万海、王荣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