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华芬与潘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芬,潘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潘华芬。被告:潘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华芬与被告潘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8元,减半收取3329元,由原告潘华芬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