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家杰与贺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杰,贺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881号原告李家杰,男,生于1992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贺琼,女,生于1976年,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本院在审理李家杰与贺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家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李家杰负担。审判员  谢茂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