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庆儒与刘习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儒,刘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儒。被执行人刘习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儒与被执行人刘习涛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5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若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