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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玉松与蒋义锁、杜小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玉松,蒋义锁,杜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签发:拟稿:(2015)温苍执民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林玉松。被执行人蒋义锁。被执行人杜小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玉松与被执行人蒋义锁、杜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蒋义锁、杜小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蒋义锁、杜小琴交纳执行款165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807元,执行费23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杜小琴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蒋义锁已被本院司法拘留。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蒋义锁、杜小琴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蒋义锁、杜小琴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小琴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蒋义锁已被本院司法拘留。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义锁、杜小琴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蒋义锁、杜小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