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协源鞋材鞋业有限公司、福建亿邦行鞋塑轻工有限公司、福建海渤鞋材有限公司、林云祥、许婉芳、林建杭、苏碧洪、林爱忠、林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协源鞋材鞋业有限公司,福建亿邦行鞋塑轻工有限公司,福建海渤鞋材有限公司,林云祥,许婉芳,林建杭,苏碧洪,林爱忠,林颖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202号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XX,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艳烽,女,住址同上,该公司员工。被告晋江市协源鞋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云祥,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亿邦行鞋塑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建杭,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海渤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爱忠,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林云祥,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许婉芳,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建杭,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苏碧洪,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爱忠,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颖伟,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协源鞋材鞋业有限公司、福建亿邦行鞋塑轻工有限公司、福建海渤鞋材有限公司、林云祥、许婉芳、林建杭、苏碧洪、林爱忠、林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