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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破(预)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与温州金煌安全防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温州金煌安全防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破(预)字第32号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楠崧。委托代理人:叶宏德,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金煌安全防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建。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金煌安全防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金煌公司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温州鹿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城燃气)分别于2002年1月31日、2002年6月13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市鹿城支行(以下简称鹿城建行)借款50万元、50万元,金煌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鹿城建行依约放贷。借款到期后,鹿城燃气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金煌公司亦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后经诉讼,本院分别判令鹿城燃气偿还鹿城建行借款本金50万元、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金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鹿城燃气未按判决履行义务。鹿城建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鹿城燃气及金煌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04年6月28日,鹿城建行将其享有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同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08年5月22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3月26日,东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均已登报公告通知。金煌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18日,注册资本228万元,登记住所地为温州市黎明路龙腾大厦403室,登记的股东为黄伟建(出资额132.24万元,出资比例58%)、严某(出资额95.76万元,出资比例42%)。该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金煌公司尚欠申请人担保债务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未还,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认定金煌公司具备破产原因。金煌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对温州金煌安全防范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代理审判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碧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