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韩会芳、张静好与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芳,张静好,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607-1号原告韩会芳,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王小瑞,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静好,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王小瑞,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陶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JOHNGERARDRAKOCY,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鑫,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一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韩会芳、张静好诉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