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谢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