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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国华申请蒋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华,蒋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谢国华,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执行人蒋朝斌,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蒋朝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河东新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树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耀星(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