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无锡佰菱人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托普无锡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佰菱人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托普无锡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119号原告无锡佰菱人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358-6。法定代表人马晓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真、彭玉婷,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托普无锡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西路202号。法定代表人刘品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佰菱人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托普无锡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佰菱人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佰菱人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佰菱人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52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522元,由无锡佰菱人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晓平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人民陪审员  汤龙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