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刘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刘亚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7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楷,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林,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诉被告刘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