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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448、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县支行与秦金涛、蒋亮、孔渝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蒋亮,孔渝程,秦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448、4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负责人胡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亮,男,生于1991年2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孔渝程,男,生于1985年6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秦金涛,男,生于1991年3月2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2315、2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蒋亮、孔渝程、秦金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亮、孔渝程、秦金涛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孔渝程有川X872**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孔渝程所有的川X872**别克牌小型轿车。二、被执行人孔渝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孔渝程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