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美梅与许金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梅,许金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陈美梅,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王惠娟(特别代理),莆田市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金柏,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梅与被告许金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2日,原告陈美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金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美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美梅负担。审判员 郑少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黄欢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