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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学义与被告罗明、李丹丹、张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义,罗明,李丹丹,张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赵学义。委托代理人金庆立、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明。被告李丹丹。被告张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义诉被告罗明、李丹丹、张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学义撤回对被告张彦斌的起诉。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