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诉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乡弯腰树二村。法定代表人蒲尔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英,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何平,四川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鼎立大厦**楼。法定代表人何德武,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园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自2006年2月份起,其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引风机。到2014年8月13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116944.6元,故原告起诉来院。审理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1319.5元,由原告攀枝花川特风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园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