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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董瑞林与怀来县顺达电脑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林,怀来县顺达电脑学校,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来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704号原告董瑞林。委托代理人陈绍桐,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来县顺达电脑学校。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广场路*号。负责人倪春生。第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来县供电分公司,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负责人徐振华,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红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瑞林与被告怀来县顺达电脑学校(以下简称顺达学校)、第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来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怀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瑞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绍桐、张志刚,被告顺达学校负责人倪春生,第三人国网怀来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志宏、武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瑞林诉称:2010年12月15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第三人位于怀来县沙城镇广场路3号的房屋,租期为10年,同时约定被告可以对剩余房屋进行转租。2012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租赁上述部分房屋,租期为8年,同时约定“甲(被告)、乙(原告)所签协议,需房产所有人同意,否则因违约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此后,原告将所租房屋用于开设酒店,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装修及购置经营所需物品。然而在原告经营一年后,第三人将被告诉至怀来县人民法院,以“违反合同对租赁房屋的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双方2010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了(2013)怀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该案现已生效并于2015年3月23日由怀来县人民法院下达(2015)怀执字第19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返还其所租赁的第三人的全部房屋,其中包括原告正在正常经营使用的房屋。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现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且第三人已经申请执行,此举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及被告与第三人所签协议的约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予以赔偿,第三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剩余合同内的经营损失及装修折旧款共计300万元,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作协议及收条各一份;2、怀来县枫林苑宾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3、照片12张;4、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一份;5、(2013)怀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2015)怀执字第195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顺达学校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我与第三人在2013年诉讼中败诉,我也希望能让原告继续经营,对原告诉求的300万元,我无力承担,希望法庭能给调解一下。被告顺达学校向法庭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第三人国网怀来公司辩称:一是原、被告之间及被告与我公司之间存在两份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与我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依法解除,并要求被告返还租赁我公司的全部房屋;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他们之间的关系我公司不知情,也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我公司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的判决已生效,已进入执行程序,原告的诉求与我公司无关。第三人未向法庭举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5日,被告顺达学校与第三人国网怀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顺达学校租赁第三人国网怀来公司位于沙城镇广场路3号的全部房屋。2012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作协议,原告租赁被告所租的部分房屋。被告顺达学校与第三人国网怀来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3年11月6日经怀来县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并于2015年3月20日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5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剩余合同内的经营损失及装修折旧款共计300万元,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作协议及收条、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2013)怀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2015)怀执字第195号执行通知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剩余合同内经营损失及装修折旧款,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经营损失具体数额及装修折旧款具体数额;原告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董瑞林要求被告怀来县顺达电脑学校赔偿经营损失及装修折旧款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董瑞林要求第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来县供电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