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陆志农与王志杰、王文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陆志农,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贵明,那佐苗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杰,农民。委托代理人盘天文,八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忠,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志农与被告王志杰、王文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其诉讼请求事项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志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原告陆志农负担。审判员谭献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罗乐 搜索“”